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在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”国际研讨会上,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提出四点建议:增加关于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;突破现行惩罚性赔偿上线;确立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立法、修法及相关行业标准应事先征求消协意见的制度;增加消协调解地位、效力和执行的规定。
北京市消协秘书长董青说,消费领域纠纷数额一般较小,相当多的消费者在衡量维权成本之时,大都怠于行使维权权利,这就使得消费者维权的权利成为一种“睡眠权利”。同时,在过去几年中发生的一些著名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中,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,举证困难,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。另外,一些垄断行业的“霸王条款”屡点不改,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。如针对电信行业移动电话充值后余额不退的侵权行为,北京消协历时六年,终于促其改正,如果消协具有公益诉讼职能,其过程亦不必如此漫长。
对待这些问题,消协或公益群体意欲代替消费者行使诉权的时候,现行法律却以维权人非直接利益人为由影响了维权行为的实施。同时,即便是消费者个体提起诉讼,该诉讼解决的也仅仅是消费个体问题,无法对这一类问题作出具有“广泛适应性”的约束。这就使得消费维权诉讼无法起到示范和警示的作用。
董青表示,提出“突破现行惩罚性赔偿上线”的建议,是考虑按照现在消法中的“两倍”、“三倍”、“十倍”等计算标准,都不足以约束那些个体侵权数额较小,但是主观侵权恶意较大的不良商家。针对现阶段维权成本过高,突破上限的消费赔偿在客观上会鼓励消费维权行为,鼓励消费者“为权利而斗争”。
董青解释说,建议消费者协会参与立法和产品标准制定,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消费者遭受制度伤害,体现了消费关系对经济关系的引导或者导向作用。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代表参与立法,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尊重权。同时,在调解投诉中,经常遇到调解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,为确保消协调解协议的执行,建议消协作为调解人应该具有监督履行和督促履行的义务和权利。